律師點評:
一、受賄被抓后提供任職時了解的犯罪線索
郭某原是新田派出所一名民警,2013年4月,新田派出所轄區內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由于被害人未提供有價值的線索等原因,公安機關未及時偵破此案。在該案案發不久,郭某與一伙酒肉朋友喝酒時,李某在酒后告之郭某,前不久發生的這起搶劫案,是其同村張某等三人所為,現張某已逃到深圳某廠打工。郭得知這一情況后,考慮到自己與李某是朋友,而李某與張某又是同村人,未將此案線索向派出所和縣公安局領導反映。同年6月,郭某因受賄二萬元被檢察院逮捕。郭某為使自己減輕處罰,在關押期間,向縣公安局舉報了張某等三人搶劫事實和打工地點?h公安局根據郭某提供的線索,及時偵破該搶劫案,抓獲了張某等三人。在審理郭某受賄一案中,對郭某受賄二萬元,構成受賄罪,沒有爭議。
二、是否構成立功
但對郭某舉報張某搶劫的行為是屬重大立功,還是徇私枉法,應如何定罪量刑,有意見認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郭某是新田派出所一名民警,對該所管轄區內發生的案件,不論其在工作時間之內,還是在工作時間之外所了解的案情和線索都有責任和義務如實向有關領導反映。郭某隱瞞案情和線索不報,本身是一種嚴重失職行為,雖然郭某在其逮捕后,向公安機關舉報了張某等三人犯罪線索和隱藏地點,公安機關根據其提供的線索偵破了此案。但由于郭某身為民警知情不報,未履行一名警察應盡的職責,使公安機關延遲偵破此案,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其過錯大于立功,對郭某犯受賄罪,不應減輕處罰。
本文認為,對郭某的行為應區別功過,予以正確處理,是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是立功應減輕、從輕處罰。郭某在新田派出所任民警時,隱瞞其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線索,使犯罪分子沒有及時受到刑事處罰,他因朋友關系沒有履行警察的法定職責,包庇了犯罪分子,其隱瞞案情的行為屬徇私枉法,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郭某被捕后,已是犯罪嫌疑人,他為公安機關提供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根據其線索偵破重大刑事案件,其行為屬重大立功,應減輕其處罰。因此,郭某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兩罪并罰后,應根據其立功減輕或從輕處罰。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這是法律對警察特殊要求,是警察應盡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不論警察在工作時間之內履行警察職務,還是在工作時間之外不履行警察職務,都應當遵守。郭某在工作時間之外得知張某等人搶劫線索和隱藏地點,也有責任和義務將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向所在的單位領導反映,他因朋友關系,而隱瞞重大刑事案件線索,使案件得不到及時偵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郭被捕后,他不是警察,而是犯罪嫌疑人,他向公安機關提供張某的犯罪線索和隱瞞地點,使公安機關順利偵破該案,屬重大立功,依法應減輕處罰。正確區別犯罪分子的功過是非,依法做到有功受獎,有過受罰,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對廣大人民群眾也能起到很好法制宣傳教育作用。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受賄被抓后提供任職時了解的犯罪線索,民警的行為屬于立功,因此法院會根據其立功行為減輕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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