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誤工費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誤工費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治療休養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沒有減少收入的,不應當賠償誤工費。 誤工費的賠償分為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 兩種情況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應為受害人因誤工而造成的損失,其適用前提為有勞動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農業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非農業人口有固定收入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是指在國家機關、 企事業組織、 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純收入計算。對于離退休人員及在崗人員單位未扣發工資的,不應予以賠償。(應由單位出具證明,并予以調查核實為準)
2、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證明, 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 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應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證明的亦應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為準,來計算每天收入狀況;對無法舉證的,由受訴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對無收入但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其計算依據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相關法律法規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誤工費,是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在住院療傷和出院康復期間,不能從事正常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其數額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是對弱勢群體受害人收入狀況舉證困難的救濟、保護,本意是力求公平、公正。